(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彭方春抢劫罪,彭方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彭方春,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方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方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方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方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方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