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州桑达能源环保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桑达能源环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山,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桑达能源环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开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臧恒仁。上诉人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桑达能源环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桑达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祥基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4万元,并自2007年11月2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违约金。祥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判令桑达公司赔偿其损516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祥基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铁山、张营超,被上诉人桑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锋、臧恒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笑云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