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成君与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君,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96号原告王成君,又名王成军,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7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忠民,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成君诉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君,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凯、杨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原告在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任社区部主任期间,因主办寻找郑州最美家庭栏目活动和报社负责人发生矛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社会人员强行霸占原告办公室,致使与外界社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因而被被告无故除名。并扣发2014年7月份工资4500元,8月份工资1900元,合计扣发工资6400元。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郑州银行历史明细单一份;3、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4、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任命通知复印件一份。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劳务纠纷,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我公司并没有原告王成君,我公司员工为王成军,其职务为我公司的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因此我们要求法院追究原告盗用我公司被开除员工名义起诉的法律责任。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郑广报字(2014)007号文件一份;2、郑州市文明办和郑州市妇女联合会郑妇联(2014)16号文件一份;3、郭华平住院费票据、费用总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两份、孙国海的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4、借据和郑州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各一份;5、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1、3和被告的证据1为有效证据,可作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4有异议,且原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2、4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证据2为有效证据,可作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对被告证据3、4、5有异议,且被告的的证据3、4、5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所以本院对被告的证据3、4、5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5月16日被任命为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的任命文件将原告的名字写成了“王成军”。2014年8月8日被告以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在办公室殴打他人为由撤销原告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并将原告开除。原告2014年5月以后每月工资为4500元。原告被开除后,被告以原告尚欠被告单位16741.68元未归还为由,没有将原告2014年7月和2014年8月7日前的工资支付原告。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4年7月和8月的工资,该委员会以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原告应当按照劳务关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2014年10月27日该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14)第3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将原告开除后尚欠原告2014年7月工资4500元和8月7日之前的工资1016.13元未支付,因此本院对原告要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尚欠被告单位16741.68元未归还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5516.13元。二、驳回原告王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梁玉苹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