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永丰与程凤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丰,程凤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号原告吴永丰,农民。被告程凤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丰与被告程凤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吴永丰负担。审判员  韩庭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