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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71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予,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磊,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