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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一初字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四娣与吴木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娣,吴木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初字1233号原告刘四娣。被告吴木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娣与被告吴木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