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谢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