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符云辉与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云辉,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符云辉,女,汉族,生于1953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志,经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王仁志在工行武胜支行622208231600036XXXX账户上的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