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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符云辉与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云辉,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符云辉,女,汉族,生于1953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志,经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王仁志在工行武胜支行622208231600036XXXX账户上的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