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松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梅君与朱晓迟、佘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君,朱晓迟,佘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梅君,无业。被执行人朱晓迟(朱晓池),松滋市畜牧局动物检疫站职工。被执行人佘家旺,松滋市畜牧局动物检疫站干部。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松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晓迟(朱晓池)、佘家旺所有的位于松滋市畜牧局宿舍三室二厅房屋一套,现因申请人梅君与被执行人朱晓迟(朱晓池)、佘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终结,本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迟(朱晓池)、佘家旺所有的位于松滋市畜牧局宿舍三室二厅房屋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迟(朱晓池)、佘家旺所有的位于松滋市畜牧局宿舍三室二厅房屋一套的��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