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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耀、候良翠申请执行杨国顺、蔡云芬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候良翠,杨国顺,蔡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杨耀,男,200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理人候良翠,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华坪县,系申请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候良翠,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华坪县。被执行人杨国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蔡云芬,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耀、候良翠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3010元。被执行人杨国顺、蔡云芬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