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石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陈某之母)。 被告:石某某(系陈某之母。 第三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灵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石某某、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牟长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