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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黄)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志宏诉被告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宏,陈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黄)初字第595号原告丁志宏,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陈冬生,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宏诉被告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志宏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志宏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志宏负担。审 判 长  易俭国审 判 员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肖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