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付英豪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豪,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付英豪,居民。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长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安孝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英豪与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英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英豪负担。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