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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贵与韩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韩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韩贵,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龙,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贵诉被告韩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贵、被告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贵诉称,2014年沈阳某公司搞风电建设期间,施工车辆从我家祖坟地通行,致使祖坟地遭到破坏。后经双方协商,某公司按祖坟地坟头给予了6万余元的赔偿,该祖坟破坏赔偿款被告在不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留存。此事经多方协商调解未果。故请求被告返还祖坟地损害赔偿款6233元。同时,钱数不符,因为风电的车从坟地路过50米内都给予补偿,当时我父亲和母亲也在那坟地,我与被告是一爷之孙,后来我父母的坟迁走了。韩龙父母的坟没有迁走。但是还有我大爷的坟在那。韩某某是我大爷的儿子,在韩某某两岁的时候,我大爷去世,由我父母供其上学,给他成家。所以我大爷的这份钱不应该给韩龙分,就是韩某某家不要,也应该是我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韩龙辩称,风电基建线路的车给我们破坏了坟地,我们去要修坟和绿化坟地的钱。当时我们去协商20多天。这期间没有韩贵。韩贵说我们的祖坟不发家,抛弃了祖坟,强行迁走。我们协商争取到了65000元绿化坟地款,与韩贵没有关系。我没有权利给韩贵钱。被告韩龙为支持其辩解理由,提交坟地款分配清单一份,证明有一部分钱已经分给了家族的另一支。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沈阳某风电公司在土城子镇水泉村进行施工建设,施工车辆在原、被告祖坟地通行,某风电公司按坟头每个坟头给予3400元补偿。总计19个坟头补偿款,被告韩龙领取了补偿款后,为家族其他部分人员进行分配后,剩余20000余元。该剩余部分的补偿款是由原、被告的天祖父母、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原、被告的大爷及被告韩龙父母6个坟头补偿款。原、被告及其他家族人员均同意将天祖父母的坟头补偿款3400元用于修缮天祖父母坟地。不进行分配。另查明,原、被告的祖父母尚有一兄弟坟地已经迁走,原告韩贵父母的坟地亦迁走,原、被告大爷的儿子韩某某去世后未占用该处坟地,但韩某某的家属在世。本院认为,某风电公司给予坟地补偿款应是对生者的一种补偿,该补偿款应作为家庭或家族共有关系予以处理。故补偿款应认定为家族共同共有。结合本案,每个坟头给予补偿款为3400元,原、被告及家族人员均同意将天族父母的坟头款用于修缮坟地。故本院对原、被告天祖父母的坟头款3400元不予处理。因原、被告高祖父母没有兄弟,其坟头款3400元应直接归属于原、被告曾祖父母,同时,原、被告曾祖父母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为原、被告的祖父母,另外一个儿子坟地已经迁走,但按照共有关系,即便坟地迁走亦有获得相应的款项分配权利。因此,原、被告的祖父母应从其曾祖父母处获得3400元的补偿款。加之原、被告祖父母坟头款亦有3400元,合计是6800元。因原、被告的祖父母有三个儿子即被告韩龙父亲、原告韩贵父亲及原、被告的大爷。因此原、被告祖父母的坟头款6800元应分为三份,由原告韩贵父母获得2267元、韩龙父母获得2267元、原、被告的大爷获得2267元。虽然原告韩贵父母的坟地已经迁走,亦可获得相应的坟地补偿款,因此,原告韩贵可获得其父母所应得到的坟头补偿2267元,本院对原告韩贵要求被告韩龙给付2267元的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因原、被告的大爷有自己的子女韩某某,虽然韩某某去世,但其家属尚在世,其家属有权获得该部分补偿款,该部分应该预留。因此,该部分坟头补偿款原告无权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贵共有财产分割款2267元;二、驳回原告韩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韩贵负担40元,被告韩龙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