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秀英申请执行谢炳飞、兰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秀英,谢炳飞,兰亚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42-2号申请执行人兰秀英。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50********。被执行人谢炳飞。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196********。被执行人兰亚运。申请执行人兰秀英申请执行谢炳飞、兰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秀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9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3600元(未预交),由被执行人谢炳飞、兰亚运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炳飞、兰亚运,目前没有工作单位,元固定收入,无履行能力,银行查询无存款余额,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胜利路10-2号香森丽园6栋6单元6-1号房产,本案诉讼保全已依法查封。另在执行中,已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北执字第842号迁出公告,责令执行人谢炳飞、兰亚运于2015年2月30日迁出柳州市胜利路10-2号香森丽园6栋6单元6-1号房屋,以便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据此,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难以实际执行结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8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国伦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