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玉勋与王跃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勋,王跃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丁玉勋,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王跃才,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勋诉被告王跃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收取2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大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