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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超,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2009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口将被告人朱超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检查出甲基苯丙胺(冰毒)9.8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8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超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毒品和称重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9)九法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73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朱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重量共计13.74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3.7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