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