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