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法兴与章法兴、陈临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法兴,陈临丽,谢小兰胡,杨志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032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吴佳丹。被告:章法兴。被告:陈临丽。被告:谢小兰胡。被告:杨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法兴、陈临丽、谢小兰胡、杨志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小兰胡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小兰胡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小兰胡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巧玲审 判 员 马平飞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