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帆与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帆,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周帆,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雪宇,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周帆与被告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雪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帆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雪宇向原告借款7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雪宇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雪宇向原告周帆借款7万元,被告雪宇出具了借款条据1支,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周帆柒万元整(70000元),雪宇,2013.9.1”。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涉诉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周帆向法庭提交的借款条据1支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周帆诉称“被告雪宇向其借款”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雪宇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周帆主张由被告雪宇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周帆主张由被告雪宇偿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雪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帆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周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雪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畅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