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支行,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支行,。负责人王某,行长。被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赵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甲在薛城区xx局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