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一终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王金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王金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松,该物业管理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侯永红,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岳。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8日以将另案主张垫付的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书 记 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