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何某某,女,34岁。被告���某某,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