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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何某某,女,34岁。被告���某某,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