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仪征市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北路106号城中花园24幢。法定代表人贾玉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万祥,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青,该公司员工。被告仪征市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锦华纺织厂内)。法定代表人陈学琴。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三八村谈云组。法定代表人王平。被告陈学琴。被告蔡必东。被告王平。被告陆荣俊。被告丁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有限公司、陈学琴、蔡必东、王平、陆荣俊、丁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