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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桂萍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桂萍,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萍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萍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关于朝阳区×乡剩余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授权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拆迁、拆除招标工作的授权委托书”的政府信息。2014年9月2日,被告作出市国土局(2014)第92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92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李桂萍。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