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修贵与姚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贵,姚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赵修贵,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光保,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赵修贵诉被告姚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修贵及委托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光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修贵诉称:2012年初,被告中标承建三山区保定安置小区和孙滩安置小区安置房工程,同年4月17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承建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考虑双方关系良好,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当天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80000元整,被告当即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2分,口头约定年底还清,但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光保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修贵与被告姚光保因工作关系相识,被告姚光保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4月17日向原告赵修贵借款80000元,原告赵修贵以现金方式将80000元出借于被告姚光保,被告姚光保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修贵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月利2份”。借款后,经原告赵修贵多次向被告姚光保催要未果,遂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借条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2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修贵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6元,由被告姚光保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娟人民陪审员 汪志文人民陪审员 沈 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欠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