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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黄嵩哲与桑一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嵩哲,桑一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黄嵩哲,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桑一帆,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嵩哲诉被告桑一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嵩哲于2015年1月9日已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嵩哲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嵩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嵩哲负担,另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嵩哲。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