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秀胜与烟台市牟平区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胜,烟台市牟平区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胜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647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