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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陶海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艳,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18-1号申请执行人:陶海艳。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德宏。被执行人:郑仙喜。申请执行人陶海艳与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