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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战XX刘XX等人聚众殴斗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战X,刘XX,王XX,牟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战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2002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2月8日释放。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XX,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19日因隐匿证据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一审被告人王XX,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1年12月30日因转移赃物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5年7月18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9月18日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一审被告人牟XX,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一审被告人王X,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牟XX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战X、王X、刘XX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战X、刘XX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战X、刘XX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本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项合理。上诉人刘XX、战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战X、刘XX撤回上诉。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世余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郑丽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