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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邱昭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昭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2号罪犯邱昭钦,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昭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昭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4年3月14日因生产琐事与同改发生争执,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能较好的履行积委会维规组职责累计奖4分。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4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对附带民事诉讼人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昭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