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詹凌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1月0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9033.9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肖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