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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成寿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湘进,郭成寿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5层1513号。法定代表人龚正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齐湘进,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郭成寿,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齐湘进、郭成寿应立即支付购房款余额为由,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保证仲裁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齐湘进、郭成寿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湘潭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以东、宝马路以北,使用面积为134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齐湘进、郭成寿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湘潭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以东、宝马路以北,使用面积为134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田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