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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佳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佳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佳梁,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佳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66.10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交纳滞纳金。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