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新光路2号15号楼一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彬,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兴华园2号楼二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奎,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宋 虎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