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维义与被告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义,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5034号原告蒋维义,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湖村。法定代表人张咏梅,南京一剪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维义与被告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天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维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裕斌、被告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状的被告是“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而“南京一剪梅景观园艺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南京一剪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维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元,退还原告蒋维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