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13)东执字第0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卢学臣与纪亚敏、崔红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学臣,纪亚敏,崔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原(2013)东执字第01062-8号申请执行人卢学臣。被执行人纪亚敏。被执行人崔红利。申请执行人卢学臣与被执行人纪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石家庄市区域划分,石家庄市桥东区已被撤销,本案变更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亚敏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