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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诉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钱某某、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赵某,男,1954年5月12日生。原告:宋某某,女,1960年12月21日生。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吕某某,女,1953年7月24日生,汉族。原告:田某某,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七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某、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欢审 判 员  王翠真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应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