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住陆河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世鹏审 判 员 陈永凡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丽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