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顾德平与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红、李茂祥、李鉴雄共有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德平,王永红,李茂祥,李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和县。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德平,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新和县创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现住新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红,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陕西省洋县人,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库车县。原审第三人李茂祥,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新和县祥润塑料制品厂业主,现住新和县。原审第三人李鉴雄,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库车县。上诉人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和民初字第14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顾德平起诉的标的价值210万元,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关于2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顾德平起诉要求将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其享有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过户,属于请求确定其财产权利,并未涉及该财产的标的,据此,新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新和县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财产标的超出原审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