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鄂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鄂某,系田林县乐里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鄂某及其辩护人黄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鄂某喝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客车途经田林县城新市街旧信用社门口时,与陈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后公安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鄂某带到田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鄂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233.4mg/100mI。认为被告人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鄂某供述,2014年4月8日21时许,其喝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客车途经田林县城新市街旧信用社门口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后对方报警,其也在现场等待公安交通警察前来处理。不久,公安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其带到田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次日其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东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鄂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鄂某在案发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初犯,要求对被告人鄂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鄂某喝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客车途经田林县城新市街旧信用社门口时,与陈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陈某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鄂某明知是陈某报警而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交通警察前来处置。不久,公安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鄂某带到田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鄂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233.4mg/100mI。案发后,被告人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已赔偿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陈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鄂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医院抽血样检验过程照片,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217号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证明及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鄂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鄂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碰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交通警察前来处置,无拒捕行为,以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且犯罪较轻,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是初犯,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鄂某在案发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初犯,要求对被告人鄂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鄂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志荣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李炳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金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