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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金利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利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国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金利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国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371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家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利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64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平,总经理。被告潘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利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潘国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