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张达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812号原告张达邦。委托代理人时久华,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负责人丁远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亚琴,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达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达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达邦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邦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张达邦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徐继胜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江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