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管国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国秋,邱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管国秋。被执行人邱金和。申请执行人管国秋与被执行人邱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车辆登记。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戴志忠审 判 员 张俊建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