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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明阳与崔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阳,崔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李明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崔建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阳诉被告崔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阳自愿撤回对被告崔建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