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明阳与崔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阳,崔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李明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崔建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阳诉被告崔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阳自愿撤回对被告崔建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