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陆永军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军,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闻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初字第43号原告陆永军,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斌,男。委托代理人浦辉,男。第三人闻启来,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周冬英审 判 员 朱坚峰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