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徐某自2013年8月起向婚生女徐诗语(2006年10月18日出生)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本案执行费50元由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