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402号、404号。法定代表人赵宜援,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怀军,男,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被执行人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方绪福,男,访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