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兵,张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舒兵,张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11号1-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6350-4。法定代表人陈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兵,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明珍,女,汉族,住址同被告舒兵,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兵、张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