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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洪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历美。被告姚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人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欣 来源:百度搜索“”